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继续实施
11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8年;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4年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3年内免征增值税。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还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8年。